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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吐出他们的朋友圈,而另一些人对此不满意。保险公司的员工是新生力量。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投机和停止销售,并摩擦热点,从不错过推销产品的好机会。

然而,针对微信朋友圈中保险公司员工发布的信息,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近日连续发布5份处罚文件,对华泰人寿、工银安盛人寿5家保险公司的员工共罚款1.5万元。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参与上述处罚的朋友圈子中发布的信息中,存在着使用不真实信息、夸大保险产品收入、使用“存款”和“利息”等词语宣传和介绍保险产品并进行收入类比、片面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保险的名义做广告销售保险产品而不赠送等问题。

朋友圈发一条保险信息被罚5000元 这样的错以后别再犯

至于保险销售的混乱局面,监管早已屡见不鲜,朋友圈也不是一个法外之地。

2019年9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当地银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下发通知,要求整顿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混乱局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重点自查,监管部门及时监管和抽查,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察部连续发布了五项处罚决定

近日,银监会湖北监管局连续发布五项处罚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五项罚款是针对朋友圈子中的保险公司员工发表的文案。处罚书详细披露了相关违法行为:

案例一:2018年8月31日,方玲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信息,说“华泰史圣将高回报,快拿钱,乐得养老,思清送一份礼物,只卖十天,今天不会被抢,什么时候送。”

根据处罚书,经调查,方玲一方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华泰史圣只卖十天的信息是不真实的,存在用不真实的信息欺骗被保险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案例二:2019年2月11日,党的田晓军在《朋友圈》上发表文章说:“一位母亲在听完《百万宝贝》之后为她的孩子购买了保险,她算了一笔账:每年1万元,10年10万元,平静30年后15万元,不包括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换句话说,年存款是10000元,利息是1666元。此外,100万元的大病保险,60万元的轻症保险和160种疾病将支付4倍,给孩子充分的爱!赞美爱情,毕竟,保持100万比赚100万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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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罚款单,在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款”和“利息”等词语宣传和介绍保险产品,进行收入类比,夸大保险产品的收入,以保险的名义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而不赠送等问题。当事人受到警告并被罚款5000元。案例三:2017年8月20日,方毅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信息:“20家公司大病保险费对比。男,32岁,投保30万人寿保险+30大病保障,20年缴费,年保费为:工行安盛玉如意7536元;中意人寿保险的寿险金额为11,396元;中国人寿康宁一生有9,450元;中国平安平安福9307元;新华人寿不担心9330元;太平洋金友人寿12,36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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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声明,上述信息存在通过比较我公司和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来欺骗被保险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案例4:欺骗申请人。周鲁伟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信息:“新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大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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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声明,经调查,新丰瑞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当事人周鲁伟披露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财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欺骗被保险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案例五:李一帆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和2018年3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两条短信:1 .“定期的小广告——大病保险。本行业最具成本效益的重大疾病保险,同样的保险覆盖面,较低的保费和较广的大病覆盖面,我们的赔偿不是终止一次,而是6次,即3次大病和3次轻病,大病和轻病双重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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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声明,上述信息存在片面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欺骗被保险人,并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未经审核的公示信息不得编制和发布

在包括微信朋友圈截图在内的“铁证”下,足以认定上述违法事实。

湖北省监察局表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了当事人,但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当事人微信朋友圈截图、核保清单、情况描述、保险条款、业务清单、责任确认、查询笔录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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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三)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或者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向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九)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十)泄露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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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过去也有保险公司和员工因在微信上非法宣传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例如,2019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分别对中信保诚人寿及其员工处以1万元和5000元罚款,原因是双方在微信群上编制和发布虚假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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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第三部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准则》第9条规定,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批准,员工不得编辑、发布或转载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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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语言在同一个行业中是相互借用的。通讯录中积累的人比较多,经常会发一个朋友圈来做广告,这可能会吸引一些客户主动咨询。”一名经纪人坦率地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一位保险业内部人士表示,对保险业销售混乱的监管早已屡见不鲜,朋友圈也不是一个法外之地。监管部门拉响了警报,保险公司和员工应该注意。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徐伟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目前,保险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在业内比较普遍,保险机构应该对公司员工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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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混乱是什么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保险销售行业的混乱局面得到了纠正,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9年9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当地银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发出通知,要求整顿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混乱局面。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注重自查,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监督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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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保监会列举的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中,销售包括: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保险产品。例如,如果保险产品与储蓄和财富管理产品的销售相混淆,消费者可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入和保险范围。例如,在销售大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夸大要支付的疾病范围,口头承诺报销治疗疾病发生的所有住院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保险单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入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给付期、保证期、犹豫期等重要合同内容。另一个例子是,在销售一些由“保底更新”概念推广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未能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存在产品费率整体调整或产品暂停的可能性,导致消费者忽视内容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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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去的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做出与保险产品的效果或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不一致的承诺。以营销为目的,对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理由是产品将被停止销售或费率将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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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销售人员没有接受适当的培训,不清楚所销售的产品,片面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或者曲解保险条款。

第六,诱导和教唆被保险人终止购买新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七,销售人员不按规定操作,保险文件不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例如,未经授权,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保险资料、复制风险提示、签署保险单、保险提示、保单收据等文件。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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