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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指出如果全日制学生因“校园贷款”纠纷成为执行人,一般不应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中国银行法律研究协会会长肖飒告诉记者:“大学生可以四处游荡,他们不需要偿还任何借款,这一点不能被误解。相反,他们对“大学生”不被列为“不值得信任的人”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只有满足全日制大学生在学习期间的三个条件,以及因“校园贷款”而产生的债务,他们才不会被列入“不可信任名单”
澄清几种不采取纪律措施的情况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诚信和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诚信和文明执行的意见》)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深化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意见》)两个司法文件,以及诚信和文明执行的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严格规范列入不可信任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中规定了几种不采取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校园贷款”问题。具体情况:被执行人虽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但是,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采取纪律措施的,不得执行。单位为背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违反信托的清单;由于“校园贷款”纠纷而成为执行人的全日制学生通常不允许采取措施将他们列入不诚实名单或限制消费。
据了解,校园高利贷类似于“路由贷款”,本质上是高利贷,通过虚假宣传、非法中介、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收取高额利息。·涉嫌欺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收集问题。
肖伟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这是不允许被列入不诚实的名单。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大学生一般都很年轻。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的法律环境下,如果大学生被列入失信名单,他一毕业就会面临就业和生活的两难境地。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来摆脱这种被动局面。因此,它可能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和滋生不稳定因素;同时,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重要人力资源,必须得到保护。一般来说,不允许采取措施限制消费,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如果大学生不能使用动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他们很容易被同学和社会所排斥,从而影响他们个性的形成,不利于他们未来生活的发展。
严格执行不诚实清单和限制不诚实的措施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主任孟想通报了这两个司法文件的情况。根据《文明诚信实施意见》,孟想把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严格禁止过度查封和无序查封,确保双方在房价变动中的最大利益,严格适用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严禁查封或非法查封。鉴于一些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着过度查封和无序查封的问题。首先,《关于文明诚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的滥占乱占现象,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相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依法严肃处理不规范行为。其次,如果规定应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则应规定具体金额,不应影响冻结之外的资金流通和账户的使用;对于大型房地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则应封存相应的价值。最后,《关于实施诚信文明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的,应当在债权额度内计算被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中,每股的价值是基于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一般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严禁超标准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二是保证双方在房价变动中的利益最大化。
第三,应该严格执行失信清单和限制消费的措施。首先,《实施文明诚信的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第16条明确了不得采取纪律措施的几种情形。其次,《关于实施文明友好的意见》第15条规定,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决定采取纪律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果确定了义务,将不采取任何纪律措施;如不履行,应重新办理。最后,《实施文明诚信的意见》第17条规定了取消或暂时取消消费限制措施的几种情况。例如,在实践中,如果因本人或其近亲属患有严重疾病或其近亲属死亡而导致消费受到限制的个人急需前往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应暂时解除对其航班和高铁的限制。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最高法“豁免”校园贷学生失信责任:一般不得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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