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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中央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金融服务农村振兴指导意见》。

提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完善适合农村振兴和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发展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农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农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五部委支持这类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

同时指出,应围绕农业和农村担保、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与推广、“三农”绿色金融等方面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股票、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的功能,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资金供给体系,拓宽农村振兴的资金来源。

增加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

在股权融资方面,《意见》指出,应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融资,规范区域股权市场发展。

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避免资金“虚亏”。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

在不降低门槛的前提下,我们将继续为首次公开发行(ipo)、新三板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国家级贫困地区企业并购开辟绿色通道。

完善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投资早投资、小投资,加大对涉农企业初期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农村振兴投资基金,促进农业产业的整合、转型和升级。

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

在债券融资方面,意见指出,鼓励地方政府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发行普通债券。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农村振兴项目的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入自平衡专项债券。

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振兴项目建设。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增长率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率或增量高于去年同期的要求。

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支持优质涉农企业注册发行绿色渠道建设,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注册发行流程。

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意见》指出,要加快农产品期货品种的开发和上市,创新推出大宗畜产品、经济作物等期货交易,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

积极利用期货价格信息引导农业经营者优化种植结构,完善农产品期货交易和交割规则。

创新农产品期权,完善糖和豆粕期权规则,加快推出玉米、棉花等期权合约,丰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

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利)”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利)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支持农业的综合金融体系。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水平

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增加财政补贴,拓宽财政补贴种类,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探索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实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业巨灾保险、全成本保险和收益保险的试点范围。

引导保险机构在农村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地级保险机构和外省县级保险机构的全覆盖。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意见》在拓宽农村振兴资金来源、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同时,指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普及和应用在大力推广;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行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建议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差别存款准备金工具的积极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振兴的金融支持。

加大对再融资和再贴现的支持。根据农村振兴的金融需求,合理确定再融资的期限、金额和发行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再融资账户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支农和再融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融资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到涉农经济主体。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的作用。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农村振兴。落实金融机构对农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于各类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2个百分点),不得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五部委支持这类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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