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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上市公司在首次披露重组信息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在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期间对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或者在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期间未披露标的资产的主要财务指标、估计价值、拟定价等重要内容的,在披露重组方案的重大变化或重要内容时,应当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证监会:上市公司应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鉴于最近的合并和重组,推出了一系列新措施,以简化管理和下放权力,同时,上市公司的股票停牌和复牌制度进行了改革。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回应称,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当事人,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做好重组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证监会:上市公司应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信息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重组计划、重组计划或重组报告的时间较早。上市公司在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期间对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或者在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期间未披露标的资产的主要财务指标、估计价值、拟定价等重要内容的,在披露重组方案的重大变化或重要内容时,应当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后,如果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酌情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证监会:上市公司应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组报告时,应当披露内幕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的自查期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本次重组申请停牌(以较早者为准)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后,重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终止重组的,应当补充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重组的重大调整或终止是从披露重组报告到披露重组计划。

证监会:上市公司应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同时,当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进行检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不能及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有关单位和自然人二级市场交易的文件的,可以在后续获取相关文件时予以补充。

证监会:上市公司应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时,应当向其派出机构报告。各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内幕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防控工作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证监会:上市公司应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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