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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1月1日电(记者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湖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受贿、挪用公款、高利转贷、诈骗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他因欺诈被判处10年监禁,罚款30万元人民币;他因转移高利润贷款罪被判两年徒刑;他因挪用公款被判6个月监禁。他被判处17年监禁,罚款130万元。
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7年,被告黄明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董事长的职务,在资金借贷、投资管理、私募股权发行、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为受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受托人给予的财产共计808.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2010年9月,被告人黄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非法占有刘默平投资收益120万元。2013年,被告黄明作为湖南高辛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高利润贷款转让过程中的直接责任人,非法套取3亿元信贷资金,使湖南高辛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盈利3100多万元。2014年,被告人黄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3.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转移高利润贷款罪、诈骗罪,是一人犯罪,应当依法一并处罚。被告人黄明的非法所得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返还给被害人。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返还部分赃款,并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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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原董事长黄明一审获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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