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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等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现将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取消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和抵扣申报的期限。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上述抵扣凭证信息的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通知》(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规定进项税应连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等级要求的,由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如果退税申请的税收抵免水平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应根据变化后的税收抵免水平确定。

纳税人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约束。如有纳税信用等级要求,应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退税并提交《退税(抵免)申请表》时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国税发〔2019〕84号),在计算允许退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按照规定从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的纳税期间所转移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证明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单位,在境外施工场地为工程项目提供施工服务,境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取得的分包收入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关于发布《营业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5.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等动物诊疗服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中称为“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的养殖和疾病预防”。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洗、美容护理、代理护理等服务,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农业部令第3号和2017年第8号修订)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6.《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5号令发布,2018年第31号令修订)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除外),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运输经营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在税务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七、纳税人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的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况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3〕3号)执行;如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可按现行红票管理规定开具红票增值税发票,并从销售额中扣除中央财政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八、第一项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项至第七项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未处理的事项以前已经发生的,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予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政府增值税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发〔2009〕617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改革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经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修订)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5号令发布,2018年第31号令修订)根据本公告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特此宣布。

附件: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曹志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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