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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地产登记条例》于2019年1月9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日公布施行。《条例》明确了江苏省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今后,国家、省、市、县四级注册信息将共享。

江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房地产权利归属等法定事项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中,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权利按照国家和法规的规定进行上市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

江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地产登记工作,作为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省政府批准的海域、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房地产登记。同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房地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全国、省、市、县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江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办理首次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交的,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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