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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信用衍生产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有11条,主要包括7个方面,即明确针对风险对冲和禁止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随后,基金行业协会还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估值指引(试行)》。
信用衍生品公共投资指引发布
为了稳定民营企业的债务融资,解决企业难以发债的问题,央行去年年底宣布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各种信用缓释工具出现,信用衍生品也有所发展。
此类产品的大量出现也吸引了公共基金的关注,业界开始关注如何参与此类资产。中国南方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固定投资部的一名人士表示,去年底风险缓冲工具债券迎来发展之后,一些公开发行行业人士问他们是否可以投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引》很好地回答了市场上的这些问题,同时也为今后引入更多的信用衍生品提供了铺垫和规范。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平今天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共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他表示,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第二是澄清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信用衍生产品的投资金额和期限,同时加强对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对手和创新机构的风险管理;四是要求在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产品的相关信息;五是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估价;六是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责任;第七,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设立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应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货币基金不能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规定货币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由于禁止基于商品的投资,行业分析师认为品种风险较高。
信用衍生品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中国发展相对缓慢。去年底,由于发债困难,市场上推出了许多信用缓释工具。信用衍生品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它们相当于信用风险保险,具有很强的期权性质,是一种风险较高的品种。华东一家基金的分析师认为,更多的公共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经关注这些目标。由于此类资产的高风险,基金参与主要类似于头寸保护或对冲,基本上不可能裸买裸卖。而货币基金等低风险基金则被要求不能参与。他认为,这也是之前监管思路的延续。
在信用衍生品投资方面,市场参与者认为定量和固定收益基金可能会参与。一些基金投资者也表示,这个市场的整体容量相对较小,我认为真正参与还需要一段时间。
附件是准则的全文
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产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第三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标,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合理确定信用衍生产品的投资金额和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信用衍生产品基金投资交易对手和创新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和创新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和创新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杠杆水平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严格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基金应详细披露信用衍生产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和头寸等。,在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更新版)等文件中,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对基金整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第六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应当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平性。
第八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准备,并将相关制度和流程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信用衍生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价格操纵、利润转移等不正当交易活动。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的监管,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指引实施前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估值方法、风险披露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 货基不能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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