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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快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审批不提供处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违规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筹集资金,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列入名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妥善处理现有土地储备贷款,促进合法释放和合理供给。加强土地储备信息的报送。文件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以下是全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未按规定处置土地加快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有关单位,省厅有关部门,地方国家自然资源监督局:
为更好地落实建设用地“增储联供”机制,加快处置已批准但未供应的土地,禁止新增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依法释放现有抵押储备土地,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严禁政府储备土地非法集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财综4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预算外借款,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但根据《2018年上半年全国土地监管工作报告》(自然资发[2018]66号):“2016年1月1日后,土地抵押融资案件473起,抵押土地面积4786.07公顷(72000亩)。融资金额716.18亿元。”为此,必须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财综四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政府储备土地非法抵押融资。
二、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纳入国有企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列入名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未经依法土地供应,政府收回、收购和征收的土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和公函的形式直接确定给政府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不得直接转让给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相应的初始登记或转让登记。
三、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促进合法发放和合理供给。对于尚未发放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包括土地储备机构贷款和非储备机构储备土地担保贷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台账,逐一提出处置建议,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加快处置和消化,避免储备土地因抵押而无法供应。确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隐患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法与有关部门协商偿还相关债务或者更换抵押物。在财综四号文件公布前抵押的储备土地,经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组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后可偿还贷款,有效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未批土地的处置、开发和利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汇总辖区内市县的决算和处置建议,并于2019年4月底前报部备案,同时抄送各地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地方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在部土地储备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储备土地抵押处置将作为2019年机构目录更新的重要依据。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加强与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联动,逐步建立储备土地来源、入库和出库全过程的监控机制,实现土地项目和入库土地的统一编码,与“农转”审批、划拨决策或有偿使用合同相关联。从2019年起,相关的统计信息、特别债券配额分配、机构评级评估等将以系统数据为准。对于不报、迟报、谎报、漏报和错报,部将建立预警和通报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核对数据,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并将土地储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自然资源部: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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