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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信息网(记者宸妃、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结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倒买倒卖、变相倒卖外汇等非法外汇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地下银行的非法外汇买卖主要包括传统的国内直接交易形式的反向外汇买卖和目前普遍存在的跨境(境)资金赎回形式的变相外汇买卖。买卖外汇意味着罪犯在国内外外汇黑市上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汇率差价。这种银行通常被称为交换牛。变相买卖外汇是指用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人民币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在人民币和外汇之间进行形式上的买卖。跨境赎回资金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跨境(境)赎回地下银行,犯罪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事业单位相互勾结,或利用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跨境汇款、转账。这种地下银行也称为跨国(边境)支付型地下银行,即资金在国内和国外单向流动,没有实体流动,两地之间的平衡通常以对账的形式实现。目前,大多数地下银行的主要业务是跨境支付资金,这导致了巨大的资金外流和巨大的社会危害。
根据说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金额500万元以上;(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 (一)非法经营金额2500万元以上;(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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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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