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54字,读完约1分钟
新华社杭州2月9日电(记者岳德良)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浙江省发改委近日发布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履行情况。
《办法》指出,原则上,信用修复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政决定、司法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良信息的修复期限,但原则上修复期限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一年以上;从不良信息识别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信用档案中未记录新的同类不良信息。
根据《办法》的规定,不良信息主体向认定不良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修复后,不良信息不会被用作负面信息。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信用修复的异议,保护了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贷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信贷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弥补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最后一环,为实施精确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持。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浙江出台信用“污点”修复办法 满足三个条件可“洗白”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25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