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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近日下发文件,决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

三部门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将扩展至南通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武进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泉州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漳州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杭州综合保税区。 舟山港口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长沙黄骅综合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漕河泾综合保税区、青浦综合保税区、金桥综合保税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日照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威海综合保税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

三部门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海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综合保税区试点顺利开展。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三部门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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