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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部门: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是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延伸至南通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武进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泉州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漳州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 杭州综合保税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漕河泾综合保税区、青浦综合保税区、金桥综合保税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日照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威海综合保税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

三部门: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试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三部门: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三、税务和海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确保综合保税区试点顺利开展。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三部门: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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