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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发言人肖表示,目前国内金融业对民间资本高度开放,对外资没有“超国民待遇”。我们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海外资本的公平和平等待遇,积极鼓励合格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细则已经修订,近期将颁布实施。在这一轮开放措施出台后,我们将适时启动新一轮的法律修订,以推动这些措施的实施。
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渗透监管,从股东资格、资金来源、资本分红、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以下是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近日表示,近期将出台12项新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开放措施。银监会发言人肖就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的采访。
问:对外开放的新举措预计会给外资银行和保险业带来什么影响?
答:12项新的开放措施旨在进一步改善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商投资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活力。例如,通过取消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通过参股、合资或独资方式在中国经营,进一步促进中国资本和外国资本之间的公平竞争。又如,取消总资产等机构准入的量化准入要求,更多地利用审慎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吸引更多具有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机构进入,有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主体,改善金融服务供给。此外,扩大外资商业存在和扩大外资业务范围的措施将进一步扩大在华外资机构的数量,提高其经营便利性。
我们相信,这一轮对外开放的新举措将显著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性和市场化程度。
问:去年,中国宣布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与去年相比,今年的第一项指标有什么变化?
答: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后,合格投资者投资大型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受持股比例限制;合格投资者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时,包括战略投资者在内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一些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这一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这一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单一中资银行和单一外资银行持股比例上限将被完全取消。
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渗透监管,从股东资格、资金来源、资本分红、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问:如何理解“鼓励和支持海外金融机构与私人资本控制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在股权、业务和技术方面开展合作”?
答:近年来,中国银监会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目前,它已批准成立17家私人银行,但这只是一个小口径命名为“私人银行”。实质上,由私人资本控制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数量已经超过一半。其中,民营资本分别占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的43%、56%、83%和49%。五家境内外上市大型商业银行的社会资本持股比例平均达到30%,部分超过40%。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农村银行大多由私人资本控制。
事实上,目前国内金融业对私人资本高度开放,对外资没有“超国民待遇”。我们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海外资本的公平和平等待遇,积极鼓励合格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
问: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经营稳定、有自身特色的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以促进中国银行业机构的多元化。资产规模限制的取消,将为规模较小但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提供可能,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标准降低,而是更加关注外资银行的业务运营能力、质量和效率。
从审慎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拟在华设立机构的外资银行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考虑,确保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屏障。
问:如何理解“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中资保险公司”?为什么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对在华保险经纪业务年限和总资产的要求?
答:自由化之前,外资保险公司的海外股东应该是保险公司。自由化后,允许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外资保险公司的大股东在入股后仍应是保险公司,以确保其专业经验优势。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引进了六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取消相关业务年限和总资产的要求,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具有明显后发优势的优质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中国深化与国际先进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问:上一轮开放措施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这次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有什么区别?
答:上一轮开放措施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允许外资银行在申请开业的同时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但仍保留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权限。此次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在开业时同时经营本币和外币业务(包括可以直接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公司银行)。这将有利于新成立的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会展业,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在开业之初就能提供本币和外币的综合服务。
问:本轮开放措施结束后,具体政策法规何时出台?
答: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修改,有些已经完成,有些正在按程序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细则已经修订,近期将颁布实施。在这一轮开放措施出台后,我们将适时启动新一轮的法律修订,以推动这些措施的实施。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银保监会:不存在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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