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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苏州市出租房屋住宅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分5章31条,明确规定了出租屋的居住面积和数量、“群租”管理、消防器材、电动汽车集中充电和停放等内容。

《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将带外窗的卧室和客厅(厅)(以下简称卧室)作为最小的出租单元。面积小于12平方米的卧室和客厅(厅)不得分割出租。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客厅(厅)可以分成一个房间出租。

如果客厅(厅)允许分隔出租,应使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分区后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证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指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客厅(厅)不得停租。

该条例还规定,厨房、浴室、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居住。

每间出租屋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间出租屋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的除外。

如果出租屋内有10间以上的出租屋或10张以上的出租床,出租人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明确了六种不准出租居住的情形:1 .这是一座非法建筑;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依法认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用于居住;4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位于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6.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不得出租居住。

苏州出租房屋新政:超过12平米的起居室可隔断出租

在消防安全要求方面,《条例》作了详细规定。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窗户和阳台需要安装金属围栏等设施,应便于从内部打开,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只有一个疏散楼梯的居民建造自己的低层和多层出租屋,在二层以上每层有外窗的部位应至少设置一个公共逃生梯;三层以上居民所建多层出租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无防火保护的木质楼梯或金属楼梯。

苏州出租房屋新政:超过12平米的起居室可隔断出租

出租人应在每个出租房间内配备防烟面罩、报警杆和手电筒。房屋出租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在租赁房屋内至少配置两个3公斤干粉灭火器或其他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如果租赁房屋有10个以上的出租房间或10张以上的出租床位,出租人应在每个房间和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智能火灾报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个房间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条例》鼓励出租人为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租户提供自助呼吸器。

苏州出租房屋新政:超过12平米的起居室可隔断出租

随着上述《条例》的正式实施,2008年3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苏州出租房屋新政:超过12平米的起居室可隔断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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