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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一项针对券商非法股票交易的处罚公告,披露了方正证券(Founder Securities)员工刘的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刘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工作。2017年1月4日,刘与方正证券广州展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2016年11月,刘和他的朋友朱慕明口头约定共同投资股票交易,刘将经营朱慕明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并利用融资融券增加杠杆。刘承担刘出资的交易损益,朱谋明平摊刘、朱谋明的交易损益。
在方正证券实习后,刘继续利用朱默明的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从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4月20日,短短三个月内,刘先后通过“朱默明”账户交易了南威软件、华铁科技、四通股份等12只股票。
统计结果显示,综上所述,“朱默明”账户在所涉期间的买卖金额分别为1185万元和1299万元。
累计交易金额2483万元,最终损失36.2万元。其中,根据刘对的出资比例,刘对的累计交易金额为484万元。
最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刘处以10万元罚款。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刘
[2019]53号
当事人:刘,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以他人名义持有和买卖股票一案进行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陈述或辩论,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经查,当事人刘有下列违法事实:
刘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工作。2017年1月4日,刘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展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2016年11月,刘和他的朋友朱慕明口头约定共同投资股票交易,刘将经营朱慕明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并利用融资融券增加杠杆。刘承担刘出资的交易损益,朱谋明平摊刘、朱谋明的交易损益。2016年11月11日,刘、朱慕明分别将人民币13万元、50万元划入朱慕明的银行账户,并划入朱慕明的证券基金账户。前一天转入“朱牟明”账户的资产余额为人民币37,732.03元。
在方正证券实习后,刘继续利用朱默明的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从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默明”账户先后交易了12只股票,具体如下:(1)“南威软件”期初市值为1,449,474.24元,其中买入交易为5,279,203.00元,卖出交易为6,491,108.12元,交易损失为22元;(2)“华铁科技”买入1,387,698.00元(3)“四通股份”的购买交易为928,201.00元,销售交易为792,000.00元,交易损失为137,887.50元;(4)“中国银河”是成功购买的新股,购买金额6810.00元,本期销售收入11810.00元,交易利润4982.04元;(5)“平安银行”买入161,053.00元,卖出161,590.00元,获利214.09元;(6)“万科甲”买入295,254.00元,卖出292,434.00元,损失3,406.28元;(7)“BOE甲”以1306.00元的价格买卖,在此期间没有销售。期末市值1520.00元,交易利润213.35元;(8)“凯瑞得”买入1713816.00元,卖出1686461.00元,损失30741.60元;(9)“沈凯股份”购买交易319,906.00元,出售交易339,888.00元,交易利润19,312.22元;(10)“世界银行”期初市场价值为718.00元,本期销售收入为718.00元,交易损失为1.08元;(11)“金发拉比”买入1,762,531.00元,卖出1,707,776.00元,损失58,197.93元;(12)“奥林电子”期初市场价值为18,425.00元,其中销售额为21,025.00元,交易利润为2,568.46元。
综上所述,“朱默明”账户在所涉期间买卖11,848,968.00元和12,985,826.12元,累计交易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损失362,494.14元。根据刘的出资比例,刘应占累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835,058.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聘用材料、证券账户信息、银行信息、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利用朱默明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刘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金融汇款专用账户),存入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一份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罚10万元!交易2400万元竟还亏损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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