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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9日公开宣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因扰乱选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刘强受贿的财物被追回,用于破坏选举犯罪的财物被没收上缴国库。刘强说他会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职务便利,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抚顺石化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国共产党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并在业务经营、工程承包、工作调整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直接或通过特定关联方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当选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他利用自己作为中国共产党抚顺市委书记的权威和影响力,采取给别人钱、打招呼的方式进行拉票和贿赂选举,破坏了正常的选举活动。情况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妨害选举罪,应当依法与数罪并罚。鉴于刘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贿赂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返还赃物。所有的赃款赃物都已追回,他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所以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范玉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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