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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加强监管的通知

国卫办监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保健委员会(卫生计生委)、网络办公室、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督局、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的混乱现象频发,严重误导了近视儿童青少年及其家长,威胁了他们的视力健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近视矫正工作

在目前的医学技术下,近视是无法治愈的。儿童和青少年可以通过科学使用眼睛、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和减少长期近距离使用眼睛来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家长一旦发现儿童和青少年视力异常,应及时带他们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听从医生的建议进行科学矫正。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执业,依法经营,不得使用“康复”、“康复”、“度数降低”、“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用语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不得违反《中医药法》的规定使用中医药名称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二、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监督和指导相关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加强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调查核实群众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医师执业证书的眼科医疗服务行为。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预防和治疗近视指南》等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矫正近视工作,规范验光医疗器械的使用,禁止医疗机构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依法严肃查处存在的违法行为。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验光产品和医疗器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夸大宣传等问题,及时通报或移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卫生、中医药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对眼镜制造和分销、验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执法。依法查处市场混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加大对近视眼镜镜片、镜框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眼镜及眼镜镜片的计量、标准化、认证和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假冒中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传虚假中医近视矫正疗效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近视防治技术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机构和人员,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要督促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验光医疗器械注册,规范产品适用范围和禁忌症。医疗器械名称、说明书或标签中含有“近视治疗”等误导性词语,以及与产品实际功能不符的表述,应严格予以纠正。加强对验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验光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用户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验光相关医疗器械的行为。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第三,加强科普宣传,科学认识儿童近视矫正行为

针对“近视可以治愈”等误区和各行各业矫正近视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市场监管、中医药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曝光查处相关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分子。各级卫生、教育、互联网等部门应加强合作,积极配合,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青少年近视防治的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告知青少年违法或不当的近视矫正行为及可能的危害,引导青少年和家长科学认识近视矫正。 有效提高他们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虚假和非法的近视矫正广告,提高预防和控制近视的能力。

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各级卫生、教育、互联网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切实规范近视知识的普及。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利用科普宣传牟利的行为。

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和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系统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中央网络办公室秘书处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督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黄伟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多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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