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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采取多种措施和综合措施,确保我市当前和今后就业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就业形势继续保持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增加支柱支撑的稳定性。自2019年1月1日起,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可退还给未下岗或从业人数较少的参保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于有望恢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月人均失业保险费和本市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确定返岗标准。
(2)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和就业,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银行和其他在业务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可按新发放业务担保贷款的1%给予奖励。
(三)引导稳定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和集体合同制的监督管理,鼓励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督促企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岗位。
第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大对商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商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新招聘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的25%(100人以上企业的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商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承担。个人小额便利贷款最高限额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5)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为企业家提供低成本的场地支持、引导服务和政策支持;根据落户单位数量、孵化效果和就业促进效果,企业孵化基地将获得一定的奖励。支持压力较大的地区稳定就业,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营业场所。加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大学生创业板”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项目孵化、资金对接、股权托管、培训指导等专业服务。
第三,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
(六)支持困难企业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利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自行或委托本市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在职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按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开展非层次技能培训,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鼓励劳动者提高专业技能。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参加保险1年以上的,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培训期间可享受不低于每人每天35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八)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持续时间、市场需求和相关证书确定。及时研究、调整和充实职业培训补贴岗位目录,扩大政策效益。
第四,帮助就业的精确政策
(九)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将从失业的大学毕业生扩大到16-24岁的已登记失业人员和已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十)提高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职工等岗位补贴从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
(十一)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见效快、回报高的工业项目,帮助农民工就近就业。鼓励优秀青年回国创业,促进农民就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支持有意愿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公共服务岗位,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公益性岗位的作用,增强支持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能力。
第五,优化服务促进就业
(十二)实行常住户口服务。本市失业人员和有就业转移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失业登记、就业转移登记等业务,就近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级和区级申请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在常住户口接受就业援助。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积极运用“互联网加”模式,搭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理顺工作环节,减少申请材料,做到“信息多办,群众少办”。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公布政策清单、招标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和联系方式,监督公众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传政策,了解困难,解决问题,提供帮助,宣传各项就业政策,服务落实。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全面推行失业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对生活困难、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3000元。整合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等制度,扩大救助范围,降低救助门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适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完善城市临时救助体系,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脱困。
第六,完善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和就业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就业形势分析、政策制定、指导检查等工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加强沟通和密切配合,全力以赴促进就业。
(十六)加强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通过转型、培训、转移等多渠道稳定员工就业,支持“双创新”;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积极提高就业技能,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和创业。有必要动员所有社会力量形成一股促进就业的合力。
(十七)优化金融担保。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现有的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整合和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和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实施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管理,有效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北京出台促进就业意见 企业不裁员返还50%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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