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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吴晓彤

近日,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网站披露了绿城腾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腾江)非法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政处罚。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这是根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对非法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进行处罚的第三起案件。

非法借用账户炒股将受罚 专家:夫妻、父母子女间借用应区别对待

新证券法将非法借贷证券账户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新证券法规定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借贷账户是上述主体吗?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应当根据是否涉及市场运作和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或者是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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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证监局的公告,绿城腾将利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的四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来自绿城腾,交易损益由绿城腾承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账面总损失为人民币7344.78万元。

吉林证监局表示,绿城腾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58条,构成了新证券法第195条所描述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新《证券法》第195条,将责令绿城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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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证券法》第5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19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报道,吉林证监局对绿城腾江的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根据新证券法对非法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第三次罚款。今年4月,根据新证券法,安徽证监局和广东证监局先后对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和烟台钟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钟瑞)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进行行政处罚,分别处以20万元和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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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旺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行政法中有几项适用原则,包括“实体遵循旧程序,从新中产生”原则、“从新到优”原则和“从旧到轻”原则。上述案件的处罚时间为今年3月1日以后,新证券法应在程序上适用。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在3月1日之后继续存在,新证券法应该会被更多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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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现,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当地证监局只处罚了借款账户主体,而没有处罚贷款账户主体。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无论历史原因如何,在同一案件中,在监督执法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参与违法行为的程度以及在违法行为中的不同角色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考虑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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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证券法》规定,禁止法人非法使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法人不得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新证券法将非法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新证券法实施后,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股份账户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在市场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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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林对《证券日报》表示,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股票交易一直存在很大争议。鉴于这种特殊的基本关系下的账户使用,新证券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两种解释:广义和狭义。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解释应该是有限的,而不是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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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不可能利用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账户,而简单地适用证券法中的禁止条款,原因有三:第一,中国社会是有人情关系的,夫妻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所以一般的禁止规则不应该适用;第二,夫妻和父母使用账户毕竟是一种特殊情况,应受法律明确规定的制约。第三,尽管借贷账户是非法的,但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相比,它仍然相对较轻。如果涉及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追究连带责任并不夸张,但如果违法行为不严重,则不予追究。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责任。”叶林进一步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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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们应该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考虑它。新《证券法》之所以规定这一点,是因为一些自然人利用他人的账户操纵证券市场,从事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所以非法主体应当扩大到自然人。”张志旺说:“然而,夫妻、父母和孩子用他们的账户来交易股票。特别是,中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些会员自担风险使用账户,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不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他们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我们要谈论标准,我们应该以是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毕竟,证券法作为行政法,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和“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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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还认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账户借贷应该区别对待。以规避法律限制为目的的借款账户应受到惩罚,如规避员工股票交易限制、规避内幕交易限制以及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非法借用账户炒股将受罚 专家:夫妻、父母子女间借用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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