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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证监局公布了今年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决定,自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绿城腾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腾江)先后借用他人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损失7000多万元。吉林证监局决定责令绿城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就因从他人账户中借入股票被安徽省证监局罚款20万元。
根据处罚依据,根据新《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罚款。
应当注意的是,从以往的执法实践来看,原证券法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借用证券账户往往是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因此,监管机构对账户借贷条款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
然而,在新证券法的背景下,单纯因借账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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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注意!监管已经按照新证券法,对这些借他人账户炒股的开罚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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