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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当债券基金经理们在仔细解读央行的金融统计会议时,中国证监会给这些基金经理们出了一个大花招:基金行业又传出了一个大消息!

7月10日晚,期待已久的《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届时,新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应引入侧袋机制作为备用工具,特别是在《指引》实施前存续的债券基金,基金合同应在12个月内修订并公布,侧袋机制应作为备用工具引入。

影响太大了!证监会放大招,基金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

事实上,去年年初,监管部门在小范围内征求行业对侧袋账户机制的意见,去年8月16日至9月1日,监管部门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证监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指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共17条。首先,侧袋机制显然是一种将难以合理估值的风险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中分离出来,在法定条件下进行处置和清算的机制,以确保剩余基金资产的正常运作。其次,明确了侧袋机构开放的条件、实施程序和主要实施环节的操作要求。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重点规范收费、信息披露等投资运作环节及相关内部控制,明确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形成管理人内部约束、公众监督和外部专业机构制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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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基金管理人根据《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内部实力,构筑坚强的防线,不断提高公募基金的风险管控能力,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优化监管体系。

侧袋机构的一些要点值得注意:

首先,定义侧袋机构的工具定位

指引中所指的“侧袋机制”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始账户分离到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和清算,目的是有效隔离和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这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在侧兜机制实施过程中,原始账户称为主兜账户,特殊账户称为侧兜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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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特定资产包括: (一)未参照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评论:普通投资者可能不明白侧袋机制是什么。也就是说,当基金组合中的一项或多项资产缺乏流动性时,这些资产可以存放在另一个袋子里,这个袋子被称为侧袋,而其他正常的资产被称为主袋。当投资者赎回基金资产时,他首先获得与主袋资产相对应的现金,然后在副袋资产被积极交易之后将现金兑现给当时持有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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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该行业曾出现过债券或股票资产缺乏短期流动性的情况,这使得处置这些资产变得困难,也有人试图采用类似的侧袋机制。采用侧口袋机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难以合理估值的风险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处置和清算,保证剩余基金资产的正常运营。它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已在成熟市场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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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募基金引入侧袋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规定了侧袋机构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专业、审慎、勤勉地管理和控制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进基金的稳定运行和净值的公允估值。

在启用和实施侧袋机制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侧袋机制实施条件和影响的全面、审慎和严格的评估,确保纳入侧袋账户的资产属于特定资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加强对侧袋机制、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监督。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实施条件的,不得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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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明确的内部制度和明确的授权分工,更新相应的制度设置,建立与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外部机构的沟通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侧袋机制的及时、有序、透明和公平实施。

评论:实施侧袋机制的条件和程序是实施这一机制的关键。以前,有些人担心它是否会被滥用或如何控制道德风险,所以规范、科学、严格的制度保障是第一位的。公共基金有许多投资者。如果你使用零花钱账户,你需要考虑所有可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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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当兑换大量时,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可能存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启动侧兜机制。

当特定资产占基金前一估值日净资产值的50%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公开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点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办理基金估值业务,并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业务管理。

当基金当日净资产价值50%以上的资产未参照活跃市场价格,且公允价值因采用估值技术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措施延迟支付赎回基金或暂停基金申购和赎回申请。上述情况及处理方法应在基金合同中提前约定。这项规定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持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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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采用侧袋机构的具体规定

1.主包账户。第一,在赎回方面,由于主袋和副袋独立运作,主袋账户的资产能够合理估值,基金管理人应享有与依法保障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赎回权;二是在申购方面,主袋账户继续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主袋账户的运行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第三,在投资操作方面,由于侧袋账户中的资产已经进入清算状态,需要进行处置,因此需要根据主袋账户中的资产计算基金的投资操作指标和业绩指标,并给基金经理一定的时间调整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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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额账户。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申请购买和赎回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流动性恢复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置并变现该特定资产。

及时将相应的资金支付给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还有一些细节:在侧袋机制启动的当天,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有账户份额的基础上,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应的侧袋账户份额。

基金管理人依法享有主袋账户持有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赎回权,并根据主袋账户的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基金的投资运营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以主袋账户的资产为基础。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因资产流动性有限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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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侧袋机制实施过程中,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分别投票,同一类别的每一个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如果投票项目不涉及侧袋账户,则侧袋账户的份额没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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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边兜机制的申购和赎回存在差异,值得投资者关注。特别是,原则上规定主口袋账户的投资组合调整应在侧口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

5.侧袋账户没有管理费

它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从侧袋账户的资产中收取与侧袋账户相关的费用,但在特定资产变现之前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管理费或绩效奖励。

点评: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侧袋账户管理费应合理减免”,“侧袋账户总成本比例不应超过主袋账户总成本比例”。官方发布的指导方针规定,不应该对零用金账户收取管理费,并继续规定,不应该从零用金账户中提取绩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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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注重侧袋机制的风险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披露配股账户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专项认定,并在启用配股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配股机制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启用临时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启用原因和程序、特定资产的流动性和估值、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影响、风险预警等重要信息。特定资产处置临时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的价格和时间、支付给侧兜账户持有人的资金、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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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在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范围时,还应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可变现价格的承诺。

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做好对投资者服务的解释工作,并在侧袋机制实施过程中及时向购买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备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进行独立核算,认真确定具体资产的参考价值,分别披露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股份净值,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侧袋账户。股票净值不是对特定资产最终实现价格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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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对基金君的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反映,很难对侧口袋资产进行估值。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官方发布的指引也被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披露方口袋账户份额净值。”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边兜机制是一个新事物,基金经理需要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七.侧袋机构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侧袋机构的下列事项:

(一)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具体资产范围;

(2)侧袋账户的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资产的处置和清算、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分配等。;

(3)主袋账户投资安排;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安排;

(5)相关风险的披露;

(六)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点评: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机制做出相应安排。投资者在未来查看与基金相关的公告时,也应该注意这些信息。

八、对侧袋机构也应进行审计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点评:中国证监会在当天发布的《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立法声明中表示,在此前的公众咨询过程中,收到了社会各界的大量反馈。

尚未被充分吸收的意见主要是,一些机构建议列举具体的量化条件,以使侧袋机制,一些机构建议免除咨询会计师事先或特殊审计程序后。经过研究,尚未完全采纳的考虑因素如下:第一,通过列举和量化情况,很难全面涵盖复杂多变的市场和个人风险。是否激活侧袋机制应由经理结合整体产品和具体资产等因素,并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其次,《准则》要求基金经理咨询会计师并进行特别审计。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督促管理者做出审慎决策,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现行准则对变更估值技术的要求,因此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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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激活侧袋所需的材料

侧袋机制启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侧袋机制启动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评估报告、内部决议、基金托管人意见、会计师专项审计意见、后续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等。基金管理人应在监督审计报告中持续跟踪和分析旁包机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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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基金经理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应执行相应的程序。

X.《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新设立基金侧袋机制的实施安排

根据规定,本指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基金管理人新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应当符合本指引的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本规定实施前已有的开放式基金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于已经设立或开始发售基金份额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修订并公告,但基金份额已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除外。对于已经批准但尚未卖出基金份额的债券型基金,在卖出基金份额之前,应当变更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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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投资者结构、产品规模和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在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后,自主决定引入侧袋机制。

点评:近年来,债券市场的违约事件频频发生,许多踩了雷的债券基金净值大幅下跌。此外,他们还遇到了巨大的赎回和流动性问题。因此,本次发布的侧袋机制指引明确规定了已经设立或开始发行基金份额但尚未募集的债券基金,以及已经批准但尚未发行基金份额的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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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12个月内,现有的债券基金将大量修改基金合约。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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