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22字,读完约4分钟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问: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烈讨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稿第二稿
新华社记者白洋,胡浩
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群体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与会者普遍认为,此次修改立足于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以及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该草案回应了社会关切,满足了实际需要
委员会委员杜玉波表示,草案第二稿对校园安全、学生欺负、无效监护甚至侵犯监护、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并对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做出了全面规范,有利于从法律层面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总体上同意草案。
冼铁科委员表示,第二稿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做了许多修改,进一步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成就和人民的愿望。总的来说,草案第二稿增加了关于救助和援助留守儿童和贫困儿童的条款,这大大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罗宝明委员表示,草案第二稿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增加政府保护责任、增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内容等方面有较大空间。这充分细化了现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回应了社会关注,满足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迫切需要。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
草案第二稿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增加他们的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开展小学课程教育。
委员会委员谢认为,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很好的,但在现实中,集中补习班的现象在高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高三的时候。学校通常不会在假期匆忙补课。这项规定是不现实的。建议将范围限制在“组织义务教育”。未成年学生集体编班”;此外,关于幼儿园不得提前开展小学课程教育的规定,如果要实施,也应进一步明确。
如何让孩子享受互联网的便利,保护他们免受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侵害?委员会成员吕薇建议对草案中的相关表述进行适当调整。“草案中关于不允许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当的游戏或游戏功能的规定难以操作。建议修改为“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措施,规范和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当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如何惩戒行为不良的学生?吴恒专员说,草案第二稿建议未成年人不应受到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行为,这种做法过于宽泛和抽象,可能会导致师生之间的误解和纠纷。建议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关心同学,全面尊重他人,为学校和教师留有一些自我实施教育的空空间。
进一步强化各方的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甚至整个社会的关心。围绕各方的监护责任,与会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草案第二稿增加了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加强管理和与子女联系的相关规定。委员邓丽认为,条例提出“委托未成年人照顾子女的学校和未成年人实际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但现实中存在家长异地工作甚至不在国内的情况,难以统一提供书面通知。建议增加电话联系和微信通知。
全国人大代表严说,草案第二稿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增加防范条款,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新录用教职工的在职考核,不得录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
郑功成专员表示,面向儿童的社会福利组织是社会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建议应利用特别条款强调儿童社会福利组织的发展,使其能够承担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该怎么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未成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185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