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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于5月22日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针对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近回应说,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2日召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不迟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当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即《宪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举行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自今年1月以来在COVID-19的肺炎流行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可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根据疫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适当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和社会逐步恢复正常等客观条件具备时,及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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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全国人大回应“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推迟召开”: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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