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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子公司发出通知,征求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草案)》的意见。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整合了现有监管和自律要求,适当优化了备选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了备选子公司参与战略布局的制度基础,并落实了《优化经营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前,为打击直接投资业务中“直接投资+赞助”的套利模式,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6年12月底发布了《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通知》,废止了原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至此,作为证券公司重要投资管理平台的直接投资子公司开始分化为两个独立的公司:私募管理业务和另类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部分内容
根据《备选子公司管理准则》,修订后的备选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是母公司制度规定的母公司自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范围;二是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尚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可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类型;三是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认可的其他目标,如在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基础上投资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转让的股票等;第四,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证券。
此外,证券公司作为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或者作为上市企业股票上市和公开转让的主承销商,实质上应当遵循签订相关协议或开展相关业务的原则,此后,替代子公司不得投资于该企业。
但是,在这份修订草案中,规定了替代子公司投资母公司作为保荐经纪人的新三板股票的相关要求。即在持续监管期间,在有效隔离母公司信息、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替代子公司可以在母公司作为保荐经纪公司的持续监管下,合法投资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票。
当然,根据科技板块战略布局的相关规定,替代子公司是保荐人参与后续投资的指定机构,同时替代子公司可以将后续投资持有的科技板块股份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开展再融资和证券借贷业务。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和交易所自律管理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替代子公司不受《管理规范》中“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规范私募股权子公司的运作
根据《私募子公司管理规定》,此次整合的主要内容是在修订草案中明确私募基金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应持有二级管理子公司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不得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设立任何子公司。此外,如果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有多个二级管理子公司,各二级管理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应清晰明确,不得重叠。此外,协会还取消了二级管理子公司的备案要求,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下的二级子公司将被释放。
”在此前的《整改批复》中,实际上明确了证券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可以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国家重点扶持行业领军企业和知名外资机构合作,并在获得机构部门的无异议函后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这些合作机构通常实力雄厚,资金充足,经纪人的私募可以互补优势。此外,拥有控制权还将提高经纪人控制项目的能力。”一些内部人士评论道。
但是,如果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或二级管理子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业务发展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应向协会备案。需要强调的是,特殊目的机构不具备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格,不得开展与备案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最后,该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私募股权子公司和二级管理子公司的人员配置要求:(1)至少有2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二)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三)有投资研究部门,从事投资研究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四)有专门的合规风险控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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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券业迎利好!券商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获修订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12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