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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加索(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与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加索(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塞舌尔维多利亚市。
法定代表人:林达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审被告:泉州翔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鸿福路16号。
上诉人毕加索(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毕加索福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毕加索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原审被告泉州翔豪服装有限公司(简称翔豪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2民初2148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毕加索福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2民初2148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翔豪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且本案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被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毕加索集团公司、京东公司、翔豪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上诉人毕加索集团公司在起诉状中将毕加索福建公司、京东公司、翔豪公司均列为被告,并针对三被告均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毕加索集团公司也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毕加索福建公司未经授权在京东平台开出“毕加索PICASSO旗舰店”,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标识,并通过仿冒店铺名称及艺术签名字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攀附被上诉人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京东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与毕加索福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毕加索集团公司可以选择向毕加索福建公司、京东公司或翔豪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跨区管辖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海山
审 判 员 吴华兵
审 判 员 侯占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申善慧
书 记 员 刘 群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毕加索(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与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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